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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9604.2017.01.118

转型期民间融资的处遇与流变——以集资诈骗罪的刑法规制展开

引用
转型期有保守与求变之寻,有突变与渐变之择.民间融资中的非法集资乱象,则成为法律反思和金融改革的直接推手.集资诈骗罪是非法集资犯罪中的特殊的罪名,主要体现在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目的犯.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理论上"社会公众"为"不特定多数人".然而,"多数人"是"社会公众"的应有之义,"不特定"才是其核心所在.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在集资诈骗罪的量刑中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

民间融资、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社会公众、死刑

D9 ;F83

2017-07-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5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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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9604

35-1087/F

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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