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6.19.092
关于我国污染环境犯罪中设置危险犯的思考
在污染环境犯罪中设置危险犯具有必要性,这应从危险犯的功能和污染环境的危害结果两个方面考察.污染环境犯罪中危险犯的设置,以具体危险犯为主要形式,这是由立法完善的渐进性、刑法的谦抑性以及污染环境犯罪本身的特点等因素决定的.但是,污染环境犯罪中的危险物质犯罪宜设置为抽象危险犯,这是由危险物质犯罪中实际危害结果发生的急速性、持续时间的长期性和范围的难以控制性决定的.
污染环境犯罪、危险犯、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
D91;DF6
2017-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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