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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9604.2016.18.08t

公司法第16条性质分析——以焦电公司案为例

引用
一、公司法第16条性质初探对于公司法第16条的性质问题,学界存在争议.实践中,法官也会回避,对其性质的阐述,造成了实践中法官对同一类案件裁判不一.①第一种观点通常认为:公司法16条属于强制性规定,其不仅约束董事等内部人员行为,也同时约束担保权人,认为担保权人,也应当尽到注意义务.不仅仅只要求其获得董事等签字,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决定程序.违反了这一强制性规定将造成担保合同无效.

公司法、强制性、担保权、注意义务、实践、人员行为、决定程序、合同无效、公司章程、法官、董事、学界、签字、裁判、案件

D92;D91

2017-08-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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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9604

35-1087/F

20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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