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6.16.151
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公益诉讼的概念起源于古罗马法,是普通私权诉讼概念相对照形成,在罗马法时期又名罚金刑或民众诉讼.因此传承其法律宗旨一般的理解是公益诉讼是集团型诉讼,那么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如何在多元化的纠纷中明确,是依照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之规定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范围来认定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是相关组织,那么依据侵害事实的因果关系是否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如何让多元化主体来参与民事公益诉讼,从而使公益诉讼有效的发挥其功能.本文从各类型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是否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做一些理论上的阐述.
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原告
D92;D9
2017-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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