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6.07.005
《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重新规范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政策?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2015年6月3日,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了下发《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将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定价权限下放到省级管理;2015年6月27日,省政府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15”31号),将司法鉴定收费纳入定价目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收费标准.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2013年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出台的《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已不再适用,重新修订势在必行.
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收费、收费标准、价格定价、收费定价、市人民政府、国家发改委、重新修订、重新规范、行政部门、新闻出版、实施办法、权限下放、目录、广电总局
TU2;F40
2016-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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