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06.04.022
四措施完善律师取证制度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第48条还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律师法》第30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代理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第44条、第45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6条也做了类似规定.
措施、辩护律师、取证、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收集、材料、诉讼代理人、诉讼活动、诉讼规则、若干问题、受害人、律师法、近亲属、辩护人、被害人、义务、权利、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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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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