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两项保留
我国在核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时,对该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国际私法规则保留和合同形式保留.多年来理论界对此有不同的理解:一、对公约第1条第1款(b)项”依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的不同理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新合同法”)生效后,对合同形式保留应否撤回的不同理解.朱榄叶老师曾在<法学>1999年第7期上撰文指出:”我国<合同法>与我国对<公约>保留并无冲突”,”1”笔者不赞同这一观点.现就这两个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公约、对公约的保留、国际私法规则保留、合同形式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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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0(中国法律)
2006-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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