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4853.2023.04.003
企业合规的刑法激励机制之构建
当前我国企业合规改革在刑法激励上面临事前合规激励空间受限、事后合规激励规范性缺失等困境,有必要在现行刑法制度框架内重塑合规激励的罪责关涉功能.首先,需要引入组织体刑事责任论,并构建"双轨制"追诉程序,为合规激励的区分适用奠定基础;其次,要借助合规关联性理论,明确给予企业负责人合规激励的正当性依据及适用限制;最后,根据事前事后合规的阶段性差异,构建贯通企业犯罪治理全过程的合规激励机制.为使合规治理逐步内化为企业的自觉行为,未来还可以通过增设资格刑、完善财产刑等方式完善我国单位犯罪的刑罚体系,形成奖惩分明的刑事合规激励格局.
企业合规、刑法激励、单位犯罪、合规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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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YJC820054
2023-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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