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4853.2020.03.011
冒用他人“花呗”消费或套现行为之刑法定性研究
“蚂蚁金服”无发放信用卡之权限,“花呗”不能被视为一种“虚拟信用卡”.小贷公司虽然是金融机构,但是不宜将其认定为被害人,应排除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适用.对冒用他人“花呗”消费或者套现行为的刑法定性,应肯定服务商能够被骗,不宜将其认定为被害人,此类行为具有三角诈骗的特征,应以诈骗罪追究冒用者的刑事责任.
诈骗罪、“花呗”、消费、套现、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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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中国法律)
2020-07-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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