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4853.2020.01.012
论我国引入预防性行政诉讼的具体类型选择
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仅限于事后救济,尚不能有效达到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要求,与国际“有效且无漏洞”的权利保护标准存在差距.引入预防性行政诉讼,有利于行政争议的预防与化解,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被侵害后无法恢复的一些权益起到保护作用.预防性不作为诉讼与预防性确认诉讼在实践中大量交叉、平行使用,预防性确认诉讼虽然处于补充地位,但其在当事人确认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方面更具操作性,可在某些方面代替预防性不作为诉讼.因此,可以将行政法律关系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审理的对象,以确认诉讼为主构建我国的预防性行政诉讼.
预防性行政诉讼、确认诉讼、不作为诉讼、诉讼类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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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3(中国法律)
2020-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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