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4853.2018.05.009
认罪认罚从宽的理论反思与完善进路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实体从宽处理以及程序上繁简分流的优越性,是多种价值内涵预设的结果.对所有认罪认罚案件都应获得从宽处理;认罪对认罚具有确认效力,但并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侦查阶段只能进行认罪,认罚不具有实质意义.认罪认罚制度的局限主要表现为强制辩护制度的缺失,实体从宽实现机制及激励机制的阚如,以及审前过滤机制的留白.对此,应通过落实强制辩护,贯彻有效辩护理念;明确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及从宽幅度;构建有效的审前分流机制,进一步分化审判程序进行制度完善.
认罪认罚、速裁程序、辩诉交易、有效辩护
D925.2(中国法律)
2019-03-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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