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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4853.2017.06.010

妨害公务罪之袭警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引用
《刑法修正案(九)》将袭警行为新增为妨害公务罪第5款并规定从重处罚,一定程度上平息了理论界就是否新增“袭警罪”的纷争,为实现条文间的协调以及法律规制范围的明确迈进了重要的一步.在适用过程中,应明确妨害公务罪的主要客体为正在执行的公务行为;对“警察”的理解应不限于被授予警衔的人民警察,公务的“正在执行”也不应局限于严格的上班时间;同时还应结合社会危害性内容,将暴力限制为对警察的人身暴力, 其程度应为轻微伤以上,轻伤以下,并且适当考虑暴力的原因.

妨害公务罪、袭警条款、暴力、从重处罚、社会危害性

31

D926.36(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文化安全的刑法保护研究”16BFX062

2018-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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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1674-4853

35-1294/D

31

2017,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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