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之实践样态与规范内涵 ——基于对近十年相关司法判决的实证分析
司法实践中,在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入罪上,有将组织3人以上作为入罪标准之趋势;在量刑时对组织乞讨的持续时间、违法所得数额未予以重视;对赃物处理有侵犯被害人基本权利之嫌.事实上,该罪的保护法益不仅包括人格尊严和荣誉等身心健康权,也包括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由此,今后的司法实践在入罪上不应再有组织人数之限;在量刑上应考虑组织乞讨的持续时间、违法所得数额;对于强迫乞讨所得,应退还给相应被害人.
组织乞讨、量刑考量、赃物处理、法益
DF624(刑法)
2016-1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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