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认定模式之重构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逐渐多发的大环境下,司法审判中“重大损失”的认定模式却呈现多元化现象,亟需重构类型化认定模式。实证研究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有利于对重大损失的认定模式形成概观;辨析与反思实证研究中重大损失认定模式的利弊可为重构合理的认定模式提供价值基础。基于实证研究中“商业秘密市场价值说、商业秘密许可费用说”与“给权利人造成全部损失、给权利人造成部分损失”的对应关系,以“类型学”的范式研究为方法论,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以“行为人结果”①为标准再类型化,可形成“商业秘密市场价值说、商业秘密许可费用说---行为人结果---两种新行为类型”的对应关系;有利于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上升为刑法规范从而指导司法实践。
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认定模式、全部损失、部分损失、类型化
DF623(刑法)
2014-09-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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