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行为的类型化考量
故意杀人行为的定罪量刑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工程,而我国刑法却只予以了简单的规定,致使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或本应以故意杀人罪评价的行为却在其他罪中评价,主要原因之一是缺乏"类型化"的方法论指导.在我国对故意杀人行为进行类型化,有其历史基础和国外经验的借鉴;并且有其现实意义,即有利于我国故意杀人罪量刑基准的确定,有利于从立法上消减死刑条款,有利于处理<刑法>第17条第2款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有利于弥补对行为评价的不足.
故意杀人、类型化、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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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24(刑法)
2010-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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