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安机关在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中的主体性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主体.公安机关在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中的主体性包括两大方面:公安机关在处理与民众关系中的主体性主要表现为四种意识,即自觉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创造能动意识;公安机关在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中的主体性主要表现为宣传与动员作用、参谋与协调作用、先锋与善后作用.
公安机关、和谐警民关系、主体性、主体性意识、主体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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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35.31(国家理论)
2010-0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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