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自首若干争议问题探析
目前,单位自首制度已成为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新问题.基于单位犯罪法典化和实现刑罚目的的要求,单位应能成为自首主体.单位自首有单位一般自首、单位准自首以及单位特别自首三种类型,其成立条件具有特殊性.由于单位自首与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自首是相对独立的,前者成立自首并不意味后者亦是自首,反之亦然.因此,对犯罪单位、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分别决定刑罚.
单位自首、一般自首、准自首、特别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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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3(刑法)
2006-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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