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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犯罪客体新论--从公私法区分的角度

引用
已有观点对于票据诈骗罪犯罪客体的认识,囿于"纯刑法"或者"纯公法"的思维方式,认为其主要客体是票据管理秩序.然而,对于此问题应从整个法律体系(刑法与其他部门法或者公法与私法的关系)的角度,并结合刑法分则的体系结构进行整体把握.本罪的主要客体应该是"票据流通秩序",而不是所谓的"票据管理秩序",二者分别代表了"公"和"私"两种不同的法益.

票据诈骗罪、犯罪客体、主要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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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23(刑法)

2005-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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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1008-6048

35-120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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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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