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法律规制
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法律规制以其法律定位"社区性资金互助合作组织"为中心,有内外二条路径,内部路径是建设健全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组织机构,外部途径是加强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监管.内部途径以自治、民主管理、有利监督、法人化为其价值取向,并借鉴成熟的机构制衡原理以发挥其整体效能;外部监督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在设立审批、登记管理、证照与年检管理、负责人与从业人员资质管理、业务范围与业务规则的管理等多方面进行.内外两种规制方式的有机结合,能确保农村合作基金会社区性、合作性的本质,真正发挥其对现行金融体制拾遗补缺的功用,促进农村社会的经济发展.
农村合作基金会、法律、规制、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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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99(法学各部门)
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2001E021
2005-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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