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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犯的法定权利

引用
罪犯在监狱劳动改造期间应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国家、企业、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人格不受侮辱权,私人财产权,辩护、控告、申诉、检举、批评、建议以及获得赔偿权,休息权和获得劳动报酬权,宗教信仰自由权,通信权和会见权,婚姻权和家庭权以及特许权等,监狱人民警察应当明确这些权利,以利于对罪犯权利的保护.

罪犯、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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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1(法学各部门)

2005-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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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

1008-6048

35-1202/D

17

2003,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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