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0257-0289.2018.06.012

1949~1952年烈属抚恤工作初探——以苏南地区为考察对象

引用
烈属抚恤制是一种由政府向特定群体提供保障的制度.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将烈属抚恤工作确立为民政事业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以江苏南部地区为个案,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初步探究.从地域特点而言,苏南属于“新区”范畴,相对“老区”而言,该地区烈属人数有限.苏南区党委未因此忽视抚恤工作的重要性.区党委指示各地须向烈属提供粮食补助以解生活必需之急,并着手建立起完备的抚恤体系,为之后工作的开展奠定了组织基础.随着社会秩序的日趋稳定,抚恤工作开始步入正轨,国家制定了明确的“烈士”与“烈属”概念认定标准,苏南区党委也依该标准进行了烈属确认工作.在1949~1952年自身财力有限的背景下,区党委除了通过政权组织之外,还发动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对烈属展开系统性的抚恤工作.这些方式包括了向他们提供经济补助、赋予烈属崇高的政治地位,以及根据城镇与农村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措施来解决烈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等.从实行效果看,抚恤工作不仅改善了烈属自身的生活处境,而且促生社会形成了尊重烈属的心理,也使烈属成为新政权在基层的重要依靠力量.

烈属、烈士、抚恤、苏南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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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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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0257-0289

31-114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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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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