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0257-0289.2015.05.018
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的模式与类型——基于对243个案件的统计分析
对“泸州遗赠案”争论的分析表明,原则裁判面临着前提难以达成共识、原则间的权衡问题以及多元价值观之间的冲突等困境.程序性控制、利益衡量方法、类型化尝试以及可接受性视角的转换等方案,可用于消解原则裁判中的紧张关系,提高原则裁判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对适用《民法通则》第七条进行裁判的243个样本案件的统计分析,阐明了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条款进行裁判的时间、地区、审级、案由、前提条件、原则类型、裁判模式以及原则在裁判依据中的地位,揭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条款进行裁判的四种主要原则类型、两种典型模式以及援引原则条款的四种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公序良俗原则条款最主要指向国家政策、合同效力、家庭关系和民间习俗四种类型,“规则漏洞—原则证成模式”和“依既有规则可解决—规则证成模式”是最常见的两种模式,公序良俗原则单独适用以及分别与《民法通则》第四、五、六条同时适用是法院援引法律原则的四种主要形式.统计还表明,在原则裁判的正当化方案中,程序性控制机制常常失灵,利益衡量方法存在局限,既有的类型化理论也需要更新.
公序良俗原则、裁判模式、程序控制、利益衡量、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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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5
2016-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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