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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0257-0289.2015.02.018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与中国汞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

引用
2013年通过的《水俣公约》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强制减排和限时履行义务.其核心(前22条)主要规定了汞生产、贸易、加汞产品、手工和小规模采金、污染场地等多方面的管理和防治工作及技术转让机制等;其附件给出了限制汞排放的清单及时限.它具有较强的可实施性及突出技术转让和分享等特征.中国是最大的汞生产、使用和排放国,面对着巨大的防治压力.应依据公约内容,开展普查工作,构建从汞生产、供应、排放点源、废弃物到最终处理、回收和循环的完整跟踪和监控制度,建立以环保部为主管部门、多部门参与的执法体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并健全我国技术转让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尽可能地利用最佳可得技术,有效防治汞污染.

《水俣公约》、汞污染、防治、加汞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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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70;X50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项目"重金属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机制研究"12&ZD236;教育部2012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清洁能源技术转移法律制度研究"12YJA820049

2016-0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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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0257-0289

31-114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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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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