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0257-0289.2015.01.017
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竞争中立制度承诺研究
各司法辖区普遍将竞争中立作为制度建构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对其界定并不一致,这源于各自经济发展战略和制度环境的不同.基于我国改革开放的实际诉求,竞争中立制度承诺应被界定为: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最大限度地维护自由、公平竞争机制,确保所有企业面临相同的竞争环境所承诺的一揽子制度安排.在承诺的内容上,或者说在判断一项制度是否满足竞争中立的标准上,体现为政府商业模式合理化等八项要求.在兑现承诺的路径上,体现为通过竞争评估、竞争倡导促进所有法律、法规按照竞争中立的要求来制定与修改;通过竞争执法排除竞争中立制度障碍的影响;通过适用除外制度,弥补竞争中立制度的局限.
竞争中立、制度承诺、竞争评估、竞争倡导、适用除外
57
R19;F23
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公共政策的竞争评估”11YJC82017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2013年第5期应急研究项目“促进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发展的相关保障体制与政策体系”、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管制领域企业行为的反垄断法适用研究”2013BFX004;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NCET-13-0897
2016-0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54-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