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0257-0289.2015.01.010
先秦至六朝时期的罪与罚
本文拟从整体上观察先秦至魏晋南北朝时期人们如何处理罪与罚的问题,从而探究中国人关于罪与罚的意识.先秦时期有个观念:上天根据人的品德而给予长短的寿命;也有个观念:自己的命运是早已因祖先行为的善恶而决定.到两汉时期就明确存在“罪”的观念,反省自身、感到自己有罪的情况,在汉代是很普遍的.祖先的罪过影响到自己,这样的看法比以前明显得多.关于“罪”的内容在文学作品当中虽不太多见,但在班固的《幽通赋》中能够看到,这很值得注意.可知当时人们认为,由于祖先的行为,自己出生时就背负了不幸和罪恶.在南北朝时期,所谓六朝志怪小说中,也包含了与罪过有关的、关于祖先与自己关系的观念.为什么大多汉代文学作品中几乎找不到“罪”的内容?尤其是诗中基本上见不到“罪”,大概是因为诗这一文体有它自己的规则禁忌,即诗中不应表现这样关于“罪”的问题.《为焦仲卿妻作》等乐府民歌中时常出现“罪”,这个事实也证明上面推测还是有合理性的.
罪、命运、祸福、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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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87;I20
2016-0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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