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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0257-0289.2005.05.018

非依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研究--以实质主义登记立法为背景

引用
物权的取得与变动,应当通过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就不动产而言,此种公示方法应为不动产物权登记.而且,为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应当采取实质主义登记的立法模式.然而,由于社会生活的现实需要,有必要承认非依法律行为变动的不动产物权无需登记即可发生效力.在不牵涉第三人的情况下,新权利人可以享有对不动产的自由支配.但如果第三人的利益牵涉其中,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仍然应当发挥重要的作用.

非依法律行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

D923.2(中国法律)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47-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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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0257-0289

31-1142/C

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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