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0059.2022.06.005
教育法典化视角下教育法律行为概念的界定与澄清
"教育(法律)行为"概念的引入有利于促进教育法的体系化与法典化、整合各类教育法上的行为,并弥补现有概念工具的不足.然而,学界对教育行为、教育法律行为的具体内涵及其相互关系仍缺乏深入讨论.其一,教育行为概念的用法存在广义与狭义的区别;其二,教育法律行为概念的界定系由传统法理学上的法律行为转变而来,过于简单,难以揭示各类教育行为的共同本质,难以承担建构教育法内在体系的功能,也难以彰显教育法的独特价值追求.为构建具有普适性的教育法行为概念,应将教育行为界定为与教育有关的一切活动,包括教育法律行为与教育事实行为.对于教育法律行为来说,"直接产生法律效果"是其法律本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教育性)"则是其根本目标.因此,可以将教育法律行为界定为: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主体基于教育性目的所作出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教育法律行为、教育行为、教育法典化、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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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G4;G615
中国人民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重大项目21XNL007
2023-0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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