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0059.2016.02.007
教育行政规划的法律规制
教育行政规划通常给公民权利设置了限制性的客观条件,而且应当尤其需要重视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教育行政规划应当适应不同教育阶段的不同特点,在高中以上阶段的教育以公平竞争性为原则,不应过度扭曲竞争。教育行政规划的规制,应当以事前的程序性控制为重点。鉴于我国目前尚不能为有效规制教育行政规划提供有效的立法资源,首要的任务应当是通过制定《行政程序法》或修改现行的教育立法,为重大教育行政规划的制定职权和程序提供法律根据,重大教育行政规划应当经过听证程序和专家论证。
教育行政规划、拘束性规划、教育公平、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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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1
2016-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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