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23.04.010
论典型担保非典型化
《民法典》第388条容纳非典型担保是一个重大革新,为建构我国现代统一开放的担保制度奠定了法典基础.学者的动产担保物权一元模式、非典型担保特别法模式、非典型与典型担保并列模式,难以解决传统学理自身的体系矛盾,《民法典》第388条面临着不同的释义路径.主流释义倾向于将成熟的非典型担保物权化,不符合《民法典》第388条的立法旨意也不符合传统学理基本逻辑.合理的释义路径应该是典型担保非典型化,保留抵押、质押、留置的物权名分和形式,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基于优先受偿权共同本质和功能而融合,实现担保制度现代化.法律规定、担保公示、公示时间先后是统合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的三个优先受偿顺序依据.
民法典、担保物权、非典型担保、优先受偿权
148
D923;F830.572;I01
2023-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39-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