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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455.2023.04.003

股东失权制度研究

引用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正式引入了股东失权制度,在参考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了我国股东失权制度的基本框架和核心要素,但在适用范围、适用程序、相关主体责任以及体系协调等方面都存在进一步完善的必要.股东失权制度的适用应当遵循股东同等对待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转让后的瑕疵股权、质押的股权应当适用股东失权制度,记载于公司章程或进行了登记的资本溢价同样适用股东失权制度,但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时不适用股东失权制度.如股东失权违反法定条件或程序,股东可以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失权制度被滥用时,相关股东可以提起失权无效之诉.

股东失权、失权制度、出资义务、催缴出资

148

D922.291.91;F276.6;F812.42

2023-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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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1674-1455

33-134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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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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