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23.03.010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第2项(合同中个人信息处理)评注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第2项前段"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确立了合同订立与履行中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合法性基础.其中,就"合同"的适用应限定于民事合同关系;"订立与履行中"可解释为从先合同义务中的"合同准备"到合同履行完毕这一全过程.主体要件"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应作目的论限缩,个人信息主体需满足年龄与民事行为能力双重要件.对"必需"的判定应当以合同目的作为判断基准,且禁止将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直接作为合同目的,必要时可引入"场景理论"模型开展续造工作,结合合同类型、合同关系的内容以及基本目标,比照规范性文件、交易习惯等予以确定.
个人信息处理、第13条第1款第2项、必需、合法性基础
147
D923.6;D632.8;D25
浙江省高校重大人文社科攻关计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2023-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132-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