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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455.2023.02.012

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嬗变——从"买方自慎"到"卖方尽责"

引用
买卖标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随着社会发展而演变.早期交易主要规则是买方自行承担标的物存在瑕疵的风险.商品生产复杂化后,物的瑕疵判定难度加大.故在法律行为基础理论之上,各国重新构造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逐渐确立了卖方对物的瑕疵担保规则.对此,大陆法系采取在违反合同义务之外,设立物之瑕疵担保,但发展中存在颇多掣肘.故以德国债法现代化改革为典型,采取统合方式来解决诸种问题.而英美法系一贯采用统一的违约模式进行规制.在我国,学理和实务中仍存在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关系的若干争议,了解两大法系制度的演进,把握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变革轨迹就具有必要性.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施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已被统合到违约责任体系,但其仍有不同于一般违约责任的特点及价值.通过考究历史,厘清争议焦点,形成共识,仍是法教义学上的重要任务.

买方自慎、物的瑕疵担保、违约责任体系

146

D923.6;F812.2;F284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学青年项目;云南大学第十三届艺术品交易中买者当心原则的适用范围与责任机制研究科研创新项目

2023-06-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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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1455

33-134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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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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