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23.01.009
超级平台算法价格歧视的反垄断规制
在人工智能算法技术的驱动下,越来越多的超级平台将其运行、经营或管理的部分权限由传统的管理层下放至算法平台.作为一种人机交互(HCI)的决策机制,算法技术并非价值中立、完全理性的智能技术,其在一定意义上会将超级平台型企业的逐利本性发挥到极致,从而忽视企业应当具备的社会责任,并在实质上形成对消费者标签化的算法价格歧视.超级平台深度利用算法技术,往往具备公共性和私主体性的双重特征,其通过大量获取用户数据后实现"数据剥削",冲破传统企业角色定位,享有类似公权力机关的资源调配和规则制定权并且可以实现对其他商主体的不公平欺压.然而,产生于传统商业模式下的现有法律,从根本上难以有效遏制超级平台算法价格歧视的异化风险.因此,我国需要采取新思路对超级平台的算法价格歧视构建反垄断规制体系:在算法价格歧视的反垄断规制原则上,需要坚持从数据保护到算法规制原则,强化反垄断法与算法的二元共治原则;在算法价格歧视的反垄断规制路径上,需要加强超级平台企业的数据合规建设,对消费者数据赋权以对抗"算法权力",加强反垄断法与算法的共同治理.
超级平台企业、算法价格歧视、决策机制、数据权属、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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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2;D922.294;F724.6
上海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同济大学理论创新项目
2023-06-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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