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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455.2022.06.006

离婚当事人约定的"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研究

引用
离婚当事人约定"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性质宜确定为"特殊赠与",虽其具有赠与性质,但属于因离婚产生的法律后果,而且赠与的目的很复杂,不宜适用《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对此,依据《民法典·总则编》的监护、民事法律行为、法定代理制度,以及意思表示形式、意思表示解释规定即可证成,类推适用合同法相关制度过于牵强,存在偏差.子女有权请求父母履行赠与义务,此项权利属于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和执行期限规定的限制.在赠与财产产权变更登记完成前,外部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符合特定要件情形下,受赠子女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排除强制执行,以实现利益的平衡.

特殊赠与、不可撤销、债权请求权、利益平衡

144

D923.6;F832.2;F233

2022-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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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1455

33-1343/D

144

2022,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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