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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455.2022.04.005

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引发的二审问题研究

引用
无论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办法"还是2018年刑诉法修改对二审程序并未予以关注,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获得一审判决量刑"优惠"后的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检察机关因此抗诉并要求二审法院取消一审中的"优惠",此类案件不在少数.由于规则不明,各地做法各异.为了减少二审程序启动的盲目性,值班律师"判后答疑"制度应予确立.对于一审法院适用速裁程序作出裁判的案件,二审应当开庭审理.在律师辩护"全覆盖"背景下,律师参与辩护应当从"有辩护"向"有效辩护"发展.二审审理的对象应是"原判决",而非判后反悔或者上诉事实.对于检察机关抗诉的被告人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原则上应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如此才能有效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上诉不加刑"原则才能得到捍卫.

认罪认罚从宽、上诉、抗诉、二审程序

142

D925.2;D669.5;TP311.52

2022-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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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1455

33-134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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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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