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22.04.001
破产法修改中的新制度建设
在《企业破产法》的修订中需要创设一些新制度,其中较为重要的有个人破产制度、简易破产程序、小微企业破产程序和预重整制度.本文认为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个人破产应当适用于所有自然人,不应再区分商自然人和消费者分别立法.简易破产程序是破产法修订中应当增加的制度,同时还应当建立小微企业破产程序,因为单纯的简易程序不能解决小微企业破产中的诸多特殊问题,必须设立单独的程序.预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不仅是解决实践中的个别操作性问题,而且是健全、完善我国企业挽救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预重整是在法律规则下由当事人主导的庭外重组程序,法院与地方政府不应进行权力干预.预重整的对象是具有挽救可能,不依赖于重整强制措施保障,有能力与主要债权人开展自主谈判的债务人.我国应当建立起详细、全面的预重整规则.
破产法修订、个人破产立法、简易破产程序、小微企业破产程序、预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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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2;F832.4;F276.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BFX126
2022-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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