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22.03.011
论我国小额诉讼中"一次开庭审结"的实现
一次开庭审结在我国的小额诉讼中能否真正落地,需遵循民事程序法的内在机理,更需符合小额诉讼独特的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一次开庭审结应当是基于小额程序特征、案件性质、相关程序与制度配套等多维化程序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保障审判质量的前提下,基于一次开庭就能使案件达到"成熟于作出裁判"之状态,不仅需要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保持谦抑性,将真正适合于"一次开庭审结"的案件纳入程序,更需要通过在小额诉讼中试点略式强制答辩等制度整理和固定审前攻击防御方法,与此同时也需要强化法官在小额诉讼程序中的"监护"和"教示"功能,贯彻特殊化的庭审规则,以实现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应有价值和独特功能.
小额诉讼、一次开庭审结、审前程序、强制答辩、在线诉讼
141
D925.1;TP311;F233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22-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26-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