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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455.2022.03.003

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中告知同意原则的法理阐释与规范建构

引用
《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以告知同意原则为核心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但告知同意原则的实际效果一直遭到质疑,这主要是由于信息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发展对"实质性告知同意"产生了障碍.对此,有必要重申人格尊严作为告知同意原则的理据,并充分认识到"信息茧房""数据权力"以及"个人信息价值对于个体和对于群体的巨大差异"对实现人格尊严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告知同意原则理论的三大支柱包括:实现个人信息保护和信息自由流动的平衡、提升个人用户的数字理性、范围和边界的确定是分层次和动态化的.相应地,应当以"实质性参与"作为规范完善的路径取向:明确"知情、同意、撤回、删除、更正"的权利体系,保障多方参与的程序机制,建立多样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法律责任体系.围绕告知同意原则的这一完善思路,对于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网络治理格局也有所启发.

个人信息保护、告知同意、共建共治共享、网络治理

141

D921;D669.4;C913.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AFX003

2022-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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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1455

33-134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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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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