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22.01.004
《民法典》第133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评注
《民法典》第133条不再将民事法律行为限定为"合法行为",从而,《民法典》中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当于《民法通则》中的"民事行为",并与大陆法系中通行的"法律行为"一词 本质相同.《民法典》第133条所规定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而非效果),这一目的是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行为的重要标志.在《民法典》的规则体系中,意思表示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同,意思表示生效之后方有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可能;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不存在所谓"不需要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传统学说所称意思表示的"要素",所表达的往往是一个正常的意思表示所具有的"元素".在对意思表示的元素进行拆分观察时,将其客观方面拆为三部分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外部行为、客观所表现出的受拘束的意思、客观所追求的私法效果.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仍停留在我国民法学说讨论之中,未进入《民法典》的规则体系.
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民事法律关系、情谊行为、物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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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CFX024
2022-04-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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