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21.06.006
论公共数据的规范含义
我国中央层面的立法尚未对公共数据的概念进行界定,陆续出台的地方立法主要通过主体要素、目的 要素和行为要素划定公共数据的内涵与外延,但各地标准并不一致.公共数据概念作为技术型概念,从其创制的目的 出发,当以"公共利益"确定公共数据的内涵,以公共管理与服务的目标划定公共数据的外延.学理上对公共数据概念的理解,并不能与公共数据立法的适用对象简单划上等号.立法者应根据公共数据立法所处阶段,通过多元立法机制设计,为不同类型的公共数据量身打造相应的规范框架.
公共数据;立法;数据治理;公共管理与服务;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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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
2022-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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