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21.03.007
新一轮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检视与反思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中,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扩大到了四大检察的"十种情形",但不再允许监督侦查过程,并形成了四种监督模式,改革了人民监督员的工作机制.人民监督员制度转型的时代背景是:人民监督员的原有监督对象已经基本不复存在、人民监督员不应当监督侦查(调查)过程、扩大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符合我国检察体制、有利于增加检察工作的公信力.新一轮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问题也很明显:部分监督方式趋同于普通社会监督、监督范围广泛但重点不突出、人民监督员工作机制缺乏规范性.将来,我们应当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改革,以体现人民监督员的参与式监督的地位、强化人民监督员的监督重点、完善人民监督员的工作机制.
人民监督员、四大检察、监督模式、监督重点、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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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3;D630.9;F239.63
司法部重点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21-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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