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21.02.013
论我国《电子商务法》竞争规制条款的适用
我国《电子商务法》第22条和第35条分别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规定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义务规定.第22条引入了评估电子商务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四项新型考虑因素,回归到《反垄断法》框架下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其创新性值得肯定.第35条试图引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规制,但却没有规定法律适用的条件范围以及行为不合理性的标准,易导致无法适用或过度适用等问题.借鉴国外相关相对优势地位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明确第35条适用的前提条件和违法标准,对于发挥《电子商务法》竞争规制条款的作用,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和引领国际监管理念,都具有重要意义.
电子商务、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对优势地位、市场支配地位
134
D922.294;F713.36;F2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引导专项项目
2021-07-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149-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