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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455.2021.02.006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立法评析及司法适用——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

引用
为回应公众关切的"舌尖上的安全"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不仅增加药品监管渎职罪的专门规定,而且对食品监管渎职罪作了修订,以落实"最严肃的问责".《草案(一审稿)》将食品药品安全的法益保护前置,对于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具有积极的一面,但对于监管人员渎职行为有过度犯罪化的倾向,引发不少争议.《草案(二审稿)》虽然对过罪化作了些限制,但并未完全消解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内在逻辑困境.最后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二审稿又做出部分修改,虽留下一些遗憾,但总体上看对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规定更加完善,有利于提高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治理能力.立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但仍面临诸如兜底条款"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以及罪量要素"严重后果""其他严重情节"等的解释难题.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食品药品安全、抽象危险、行刑衔接

134

D923.9;D669.5;F203.9

2021-07-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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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1674-1455

33-1343/D

134

2021,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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