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21.02.00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几个争议问题
刑事诉讼法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虽未出现"控辩协商"这一词语,但规定了控辩协商程序.我国控辩协商的最大特色和优势在于,把依法办案与控辩协商、法定从宽与协商从宽有机结合起来,兼收二者之利.控辩协商的基本要求包含目标、原则、内容、成果载体、质量评价尺度等要素.法律赋予了控辩合意所形成的量刑建议对法院"有条件的拘束力".《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2款从属于第1款第5项,系对第5项"其他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中"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这种情形的解决方式的规定,但法条的表述需要完善.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应当告知检察院,只有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时,法院才能依法作出判决.
控辩协商、拘束力、条款关系、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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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C913.7;F426.82
2021-07-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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