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21.01.005
我国食品安全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刍议
鉴于其在惩治不法、慑服宵小、阻吓来者方面的良好声誉,我国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从国外引进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期解决法治动能衰减与短效异化的问题,食品安全诉讼正是其主要应用领域之一.然而,由于当年在立法过程中缺乏整体思维和通盘考虑,有些法律在没有经过严密论证的情况下就贸然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囊括其中,导致了现如今我国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杂乱无章,既无统一适用标准,也无正当程序保障,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乱象.现下惟有重归这项制度的逻辑起点,找回其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根本目的,才能让惩罚性赔偿更好发挥出惩前毖后、以儆效尤的作用.
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十倍赔偿、侵权责任、消费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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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8;F7;F203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20ZFQ82003
2021-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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