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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455.2020.06.014

公司清算义务人侵权责任的体系解构 ——兼论《民法典》第70条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相关规定的适用关系

引用
司法实践中有关公司清算义务人侵权责任的分析和判定面临诸多问题.《民法典》第70条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表述存在差异,致使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进而导致裁判结果不同.公司清算义务人侵权责任认定的前提在于明晰清算义务主体范围,准确区分公司清算过程中的作为侵权与不作为侵权,通过厘清清算义务以识别过错因素.在结果要件中,非清算义务人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受损亦属于考量范畴,以《民法典》第70条第3款为直接依据.具体到因果关系的判断,要准确把握消极事实的因果关系证明规则,避免不恰当地扩大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公司、清算义务人、侵权责任、不作为侵权

本文系司法部201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构建研究"项目编号:18SFB3026

2021-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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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1674-1455

33-1343/D

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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