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20.06.00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与废的法教义学分析
《刑法修正案(十一)》加重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罚,然而学界对该罪名的存废存在长久争论.主张废除论的学者认为,该罪名最初设置的经济与社会背景已不存在,甚至当初所保护的"金融秩序"法益已转变为"公众资金安全"法益.主张存在论的学者,有的坚持保守立场和正确解释法律观点,即既不扩大也不缩小;有的主张鉴于被保护的法益发生变化,需要通过法律修改保护新的法益,即将"存款"修改为"资金".本文提出暂不取消罪名、不增加法定刑的观点,但限制停用,待我国"民间融资法"出台后再予废止.
刑法修正案(十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与废、民间融资法
D920.0;F832.4;F279.24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ZDA148
2021-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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