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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455.2020.04.007

准配偶重疾告知义务与无过错方撤销婚姻和赔偿请求权 ——以《民法典》第1053条和第1054条为中心

引用
《民法典》第1053条和第1054条规定确立的准配偶重大疾病告知义务,是基于健康是人的基本利益,是实现个人自治和人类繁衍的基本前提.重疾患者不如实告知,是不尊重另一方人格,将损害对方结婚自由权,使其健康面临风险.但是,立法未明确哪些疾病属于"重大疾病".从结婚目的 、婚姻功能并参考现行禁止患"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者结婚制度实践经验,重大疾病应包括严重的精神类疾病、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显著影响生育的疾病、严重影响本人健康的重大疾病,并应适时公布相关疾病种类指南.准配偶的知情权和无过错配偶的撤销婚姻请求权,是源于健康与人格紧密相连,关乎自然人享有的健康权、结婚自由权,故允许无过错配偶就可能错误的结婚决定重新做一次选择.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然而,该请求权制度将配偶的健康权保障寄托于重疾患者的"道德自觉",是否正当合理?请求权人范围偏小,内容过于简略;有必要增设消灭时效等予以完善.从法律适用看,重大疾病的范围确定、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能否结婚、重大疾病的举证难等问题值得关注.结婚诚信,诚信结婚,才是避免争议的最好选择.

准配偶、重大疾病、告知义务、撤销婚姻请求权、赔偿请求权

2020-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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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1455

33-1343/D

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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