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4-1455.2020.04.006

物质性人格权的尊严构成与效果

引用
民法上的尊严经历了从名誉权、一般人格权到人格权一般条款的变迁,其对《宪法》上人格尊严的发展,是具有实证权利价值基础的内涵.财产权与人格权均由尊严衍生,生物性人格权也都具有尊严属性.生命权有生命尊严,身体权有身体尊严,健康权有健康尊严,均不具有支配属性.在尊严的效果上,自杀具有违法性,献身体现了生命尊严,消极安乐死是生命尊严的内在要求;加之于身体但未侵害身体完整的暴行、不当身体检查具有不法性,人体组成部分的捐献则有正当性,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有关的医学、科研活动的合法性,也以不侵害身体尊严为限.基于健康尊严的要求,人体试验必须严守知情同意等原则,不得收取试验费用,并在受试者健康受损时履行无过错治疗义务.

物质性人格权、人格尊严、安乐死、器官捐献、基因编辑、临床试验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人格权确权的伦理基础研究"项目编号:17CFX026

2020-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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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1674-1455

33-1343/D

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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