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20.04.004
《民法典》担保物权法的进步与不足
相对于我国原有的《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制度,《民法典》中的担保物权制度有了一些进步:包括"可有的进步、需有的进步和须有的进步";相较于域外的担保物权法制,《民法典》中的担保物权制度尚有一些立法不足:包括?"须有而没有、需有而没有和可有而没有的不足".在《民法典》颁布之后,谈及担保物权制度的进步与不足,其目的 在于解释好、适用好担保物权法;在此基础上,继而自觉地为担保物权法制的再现代化续足理论准备.
《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进步、不足
2020-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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